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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為什么?
    2023-03-17 10:14:08   來源:點擊: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畻l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睹穹ǖ洹返谒陌侔耸龡l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我國政府采購法僅規定了采購人負有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義務。采購合同備案義務并非是說明中標、成交結果和合同生效需要得到財政部門的批準。但也不排除財政部門發現中標、成交結果或采購合同存在違法行為而要求采購人予以糾正或重新采購的情況。

    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根據政府采購的法律性質,一旦采購人確定了中標、成交供應商,就等于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思達成一致,采購合同的實質內容已經被采購文件、投標文件固化。如果再允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再對合同進行談判,改變合同實質性條款或簽訂其他實質上改變合同內容的協議,就表明已有新的要約和承諾提出,應重新適用政府采購法的采購程序,否則就可能對其他供應商造成不公平,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原則。

        在實踐中,有的采購人認為,通過談判可以進一步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降低合同價格,但是由于供應商預計采購人會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降價要求,所以他們也會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提高價格,采購人并沒有得到低價的利益,反而破壞了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這說明政府采購法對于履約保證金的適用是非強制性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自行決定是否采用履約保證金制度。

        但是,如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決定采用履約保證金制度,首先,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做出明確規定,否則就不能采用。其次,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采用履約保證金制度時,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