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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要求提供廠家授權、證明等是否構成對供應商的限制?
    2023-03-17 10:21:30   來源:點擊:

    問:要求提供廠家授權、證明等是否構成對供應商的限制?
     
    答:把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列為資格條件或實質性要求是違規的。對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僅限制或者排斥了潛在供應商,妨礙了公平競爭,而且為個別供應商串通廠家只為自己背書、致使其他供應商即便取得貨源仍然無法投標、進而實現操控制造了空間。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